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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2023/11/28 文 : 蔡哲明
全球為了積極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祭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制,素有「租稅天堂」之稱的英屬維京群島 (BVI)等地紛紛已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臺灣已於今年開始實施且在明年五月正式申報,未來企業利用境外註冊公司或作海外投資,恐怕一切資訊都將完整揭露,稅法改制之下難以逃避繳稅,也讓「免稅天堂」正式走入歷史。臺商過去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促成避稅,掌握利潤留在境外公司,這類稅務操作未經申報將被認定「逃稅」,CFC新稅上路後將以「預先課稅」課徵境外公司以股利形式分配盈餘,政府機關擔憂企業出走設有豁免條款,財政部表示CFC新稅制不會溯及既往;此一稅制並非加稅措施,僅為提前課稅制度,將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還能避免重複課稅,當獲配CFC股利時也不計入所得課稅。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將會考驗政府查稅能力,如何查核民眾或企業的海外所得,透過共同申報準則才能調閱資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目前僅有日本、澳洲及英國等三個國家與臺灣有CSR,政府如何得到境外公司帳戶資料已經成為嚴厲挑戰;政府除了CRS金融帳戶可做查詢,國稅局也能連結網站確認國內外上市公司或公司登記、經濟部投審會以及國內銀行中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中的客戶認證(KYC)相關資料驗證,達到CFC新稅制效益。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CFC新稅制影響企業財務規劃考量,由於未制定前允許透過第三地赴中國投資,企業(含個人)普遍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以此當作投資公司操盤海外基金等投資行為,甚至當作控股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股權。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防堵公然逃稅,只要符合CFC的客觀條件即便視為海外盈餘不分配也可能視同分配課稅。
舉例而言,CFC新稅制上路之後,投資控股公司在租稅天堂(代稱公司甲),投資金融商品且獲配股利等孳息所得,即便沒有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依舊可以針對所得課稅。另一分面,公司甲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代稱公司乙),分配盈餘保留在租稅天堂且不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同樣有權針對該盈餘課稅。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面臨CFC制度新法為求因應可先備妥「財務報表」,政府除了已經發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案」,另外近期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案」,導致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複雜化,尤其是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的個人。
以個人CFC而言,將從四大方向調整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從明年五月進行所得申報,相關修改重點分析如下:
個人持有CFC若是透過「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作為損益基準,個人必須於處分或重分時以實現數列為CFC當年度盈餘加減項,於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原始取得成本以此時限帳面價值認定。
CFC轉投資的低稅負區公司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即便組織架構重組,處分時帳面價值與原始取得成本差額,同樣需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修正為稅後純益(含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目,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避免遺漏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相關權益都將直接計入保留盈餘類目。
CFC當年度盈餘組成項目若以外國貨幣繳納,盈餘股利實際獲取日與當年度計算盈餘的匯率差異呈現正數,就會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加項,如為負數則由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且以扣除至零為限。
以企業CFC而言,將從「未實現評價損益」概念調整,包含股票、債券、基金等放寬稅基認定將有條件排除按公允價值評價(不會全數列入損益表的金融資產評估之中),可延展到實際處分時再計入獲利課稅。政策調整項目將會提高CFC持有特定金融資產,依照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例如股票等因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因已計入CFC稅後淨利,既然尚未實際處分便無現金可供分配,未來有望等到實際處分,再以回朔納入相關處分損益。
舉例來說,CFC公司持有一檔股票(代稱公司丙),年初購入價格1000元,年底價格飆漲10000元,但丙公司既未賣出就無9000元的獲利而無法分配,可以延後納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金融資產實際處分損益如何加回CFC當年度盈餘,需以相關處分損益計算基礎為主,由於考量CFC制度是112年度生效,應採特定金融資產何時登入成本為主,已實現處分損益計算,實際出售數字減除112年度期初帳面金額,符合法規生效日期又不朔及既往的立法精神。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新稅制讓「免稅天堂」走入歷史,「三角貿易」的避稅戰法難以運用,從個人到企業的CFC新稅制效益,已將海外盈餘完璧歸趙,個人或者企業務必備妥「財務報表」因應;政府已將個人與企業CFC微調,目的在於透過放鬆策略微調收緊政策,既能杜絕逃稅歪風,還能不失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