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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查核重點及申報指引

January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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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政策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納稅義務人需在2024年5月前完成第一次申報。此政策旨在加強對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企業的監管,確保納稅義務人正確報告其境外所得。本篇將針對個人CFC的申報要點及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說明,幫助納稅義務人有效遵循相關規定。

CFC申報的基本要求

根據現行法規,若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持有境外公司,必須將該公司填報為CFC,並提交必要的文件,包括持股架構圖及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若CFC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則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即使符合CFC豁免規定,納稅義務人仍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並附上相關文件。

國稅局重點查核的四大類案件

1. 未揭露或未申報的CFC營利所得

依CFC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若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企業股份超過50%,則該企業為CFC,必須填報相關資料,漏報可能導致罰款。

 

2. 符合CFC豁免規定的申報

依CFC辦法第5條規定,若CFC在所在國有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則可申請豁免。需注意判斷標準不僅限於辦公場所或員工數量,還需考量被動收入的比例。

 

3.CFC營利所得的正確計算

已申報的CFC營利所得必須依據中華民國的財務會計準則進行計算,並確認所有調整項目的正確性。

  • 是否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據以調整。
  • 有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CFC當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投資損益已實現數」及「處分股權之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
  • 選擇將CFC直接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稱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

  

4. CFC當年度虧損的申報

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必須正確計算並依限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必要的文件以支持虧損的扣除。

  • 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六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
  • 依限計算填報申報書—CFC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

本所建議納稅義務人應儘早檢視自身的CFC申報案件,確保符合國稅局的查核重點。如果發現未申報或漏報的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以免受到罰款。考量CFC的申報及計算相當複雜,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有疑慮,應及時諮詢稅務專家,以確保遵循法規,避免未來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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