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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之會計考量

Decembe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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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利事業的財務管理中,固定資產的折舊與報廢處理是重要的會計議題。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且已足額提列折舊後,進行報廢需注意多項規定,以確保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及準確性。

固定資產報廢的考量要點

1. 報廢損失的認列

當固定資產報廢後,如其廢料的出售收入低於預留的殘價,則可將不足額度列為當年度損失。若出售收入超過預留殘價,則需將超過的部分列為當年度收益。

 

2. 證明文件的必要性

雖然營利事業在報廢固定資產時無需向國稅局報備,但若欲認列損失,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證明該資產已實際報廢。這些證明文件可包括報廢前後的照片、清運過程的資料及相關出售收入的憑證。

 

3.提前毀棄的情況

若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未達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報廢,企業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日後查核。

 

4.折舊計算的注意事項

企業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依照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的規定逐年提列,並不得中斷。

營利事業在進行固定資產報廢時,應謹慎處理並遵循相關法規,以避免因未能正確報廢而遭受稽查及補稅的風險。本所建議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檢視資產狀況,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在報廢時能夠順利認列損失並遵循稅務規定。此外,對於折舊的計算,企業應保持連貫性,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及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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