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事業技術出資入股相關規定
March 30, 2023
新創公司能否成功取決於技術、人才及資金等三個關鍵因素。而公司未來獲利與成長動能來自領先業界的研發技術,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技術入股已成為新創公司激勵員工,留住人才的熱門方法。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均有對技術出讓人的緩課規定,個人以技術入股應優先考量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獎勵最為有利。
一、技術入股課稅規定
為激勵個人與公司技術合作,以及擴增研發能量,依產業創新條例§12-1及§12-2,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創作人(如教研人員)獲配股票,只要持股達兩年以上,得選擇於實際轉讓股票時,才課徵所得稅,而價格部分以股票取得時或實際轉讓時孰低價格來課稅。若屬未上市櫃股票,嗣後轉讓時,緩課股票實際轉讓價格大於取得時價格之差額,則依最低稅負制規定課稅。
而依照財政部94/10/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個人以專門技術作價入股,須就作價之專門技術價值與換入股票價值差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若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舉例:甲先生以技術入股A新創公司,取得其新股50,000股,每股10元。假設甲先生無法舉證成本費用,財產交易所得為500,000*(1-30%)=350,000,納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若甲先生主張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申請緩課,則當年度免課稅,嗣後以每股50元實際轉讓時,以孰低之取得時每股10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仍為50,000*10*(1-30%)=350,000。至於差額部分,若屬未上市櫃有簽證之股票,則依最低稅負制規定課稅。
二、技術股比例
雖公司法就技術股之比例並無限制,但依公司法§156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故此技術可抵充之資金應為多少,應先經過鑑價公司鑑價後,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始可決定該技術股所佔公司之股份為何。若為閉鎖性公司之技術入股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技術入股注意事項
- 技術作價需經專家鑑價:因會計師查核資本額簽證所需,公司應提供技術入股鑑價報告。屬閉鎖性公司技術入股,因程序上已經全體股東同意,資本額簽證時無需檢附鑑價報告。
- 以未登記之專利出資:企業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無法認列攤銷費用
- 申請緩課:技術入股之緩課需要申請及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才能適用。
- 發行無面額或低面額股票:可解決技術入股衍生之稅負及技術價值難以衡量之問題。例如:以面額1元發行30萬股,由技術股東以現金認購30萬先成立公司;之後出資股東以每股10元(溢價9元),認購70萬股,投資金額700萬,持股比例分別為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