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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透過臺灣碳交所售出國外碳權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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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碳權交易所 在2023年8月啟用,成為協助我國企業取得國外碳權的交易平臺。新的函釋指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臺灣碳交所 出售國外碳權,視為我國來源所得。

  • 如果外國營利事業 ,能提供帳簿和相關文據 以供核實,應以交易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的方式計算交易所得;
  • 若無法提供前述資料,則可按照交易收入的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此外

  • 如果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擁有固定營業場所,則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按照前述方式計算所得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若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則需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按照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同時以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由臺灣碳權交易所代理扣繳並進行稅款申報。

本所吳明儀會計師指出 : 儘管財政部針對國外碳權交易(透過臺灣碳交所平臺)的所得納稅方式已經做了說明,但對於國外碳權所得的性質尚未有明確說法,這個議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換句話說,如果國內企業直接在國外購買國外碳權,在支付給境外賣方的時候,是否涉及到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個解釋令並未提供明確的說明,似乎還有待後續釐清,對於直接在國外購買碳權的國內企業來說,仍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並判斷相關的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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