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nda 利安達台灣
外國法人來台投資有四種方式:1. 設立辦事處: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不具法人資格,更不能營業。2. 設立分公司:為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但可在台灣營業。3. 投資台灣現有公司。4. 設立子公司:功能和台灣一般公司相同,具備法人資格。其中前二者需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後設立,後二者則需投審會核准才可設立。
以下主要針對子公司及分公司性質上及稅務上的差異分別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