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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112年10月13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至11204568352號修正命令,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的第5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以及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命令中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的第6點。其中包括允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減除相關收入的成本和費用,計算淨收入,以及將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申請淨利率和境內貢獻程度的退稅期限從5年延長至10年。此修正自即日起生效,修正後的規定如下列所示。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本原則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第六點修正規定
財政部為遵循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於近期內爱有將各種租稅優惠之申請期限有5年延長為10年之動作,茲整理如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