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幹大陸個人稅申報需注意股權激勵的課稅規範
June 13, 2024
大陸 2023 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將於 6 月 30 日屆滿,台幹如需申請退稅或補稅金額超過人民幣400元,或存在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等情形導致少列報所得者,便須於時限內辦理年度申報。除因轉換工作導致合併計算稅負不同而需自行補稅之情況外,台幹亦常因取得大陸股權激勵所得,而需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
依據大陸財稅 [2005]35 號文件規定,員工取得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之差,應按「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後續處分股票價格與取得日之差額,則按「財產轉讓所得」課稅,具體納稅時點視公司情況各有不同。如獲授予之股權激勵為上市公司股票,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後,按照財稅 [2016]101 號文件規定,納稅時點可延長 12 個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亦已於 4 月 17 日頒布 2 號公告,針對大陸境內上市公司之股權激勵計劃,個人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至 36 個月(適用本年 1 月 1 日起行權或 2023 年 1 月 1 日後行權且未繳納全部稅款之情形)。公告亦明確,如員工於以上緩繳期內離職,則需提前清繳稅款。新規定將有利雇主完善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之相關扣繳義務。
2號公告亦同步廢止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遞延課稅規定。換言之,嗣後取得境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地區)之認股權益,將不再享受緩課;需要在行權(獲得股票)時,申報「工資薪金」所得。本所提醒,台幹於外派大陸期間取得台灣總部的認股權利,考慮實際執行工作地點後,有可能亦屬於大陸之「薪資所得」,須留意相關納稅申報義務。
如股權激勵計劃之標的為非上市公司股票,緩課要件便有所不同,包括:屬當地公司股票(權)、經股東、董事會通過及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對象不超過30%員工、相關權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最少三年、授予日與行權日不得超過十年等。如符合條件並完成稅務備案,員工可遞延至實際處分股票時,按處分價格與實際認股成本的差額依「財產轉讓所得」繳稅。
大陸針對境內、外以及上市與非上市公司間之股權激勵計劃,申報規範各有不同,加上不少台幹存在兩地雙重職務等情況,致使個人在陸稅務申報義務盤根錯節,提醒宜在匯算清繳期限前妥善釐清。而隨著大陸當局於2021年頒布69號文件,要求雇主就股權激勵計劃主動備案,大陸稅局勢必更能清楚及全盤掌握相關稅務遵循情況。故此,本所建議客戶對以上議題更加警惕,如有疑難,可能須及早考慮尋求專業意見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