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影響與地方政府的應對策略
囤房稅2.0:影響與地方政府的應對策略 September 20, 2024 自2023年7月1日起,囤房稅2.0正式實施,並預計於明年5月開始徵收。根據最新數據,全國22個縣市中,已有15個地方政府提出房屋稅自治條例的修法,對於稅率的設定已達成高度共識。除了連江縣外,其餘14個縣市均對「非自住住家」的課稅標準規定,七戶以上的最高稅率為4.8%。 財政部為了推動囤房稅2.0,避免地方政府的消極配合,特別提出稅率基準供各地參考。儘管財政部強調仍然授權地方自行訂定稅率,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幾乎所有縣市均依照財政部的基準進行設計,顯示出該基準具有顯著的引導效果。 稅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囤房稅2.0的主要目標在於降低自住住宅的稅負,並對囤積房產的行為加徵重稅。此次修法針對非自住住家的房屋,改採全國歸戶的課稅方式,稅率調升至2%至4.8%。各地方政府必須訂定差別稅率,並採用全數累進的課徵方式。根據預估,約有120萬戶將受到加重囤房稅的影響,預計將增加稅收約50億元;同時,單一自住房屋的稅率將降至1%。 地方政府的反應與進度 儘管囤房稅2.0已於今年7月1日上路,但真正反映在稅單上的變化將於明年5月出現。各地方政府正積極配合中央法令進行自治條例的修訂,最遲需於明年2月前完成。根據財政部的統計,目前至少已有15個縣市提出了相關版本。 進度較快的縣市包括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嘉義縣及台東縣,這些地方已通過縣市議會的三讀。其他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市等地則已提出草案。 各縣市稅率的比較 觀察各地方政府提出的稅率,直轄市對於非自住住家的稅率方案中,持有二戶內的稅率為3.2%,三至四戶為3.8%,五至六戶為4.2%,七戶以上則為4.8%,這些均與財政部提供的基準一致。 連江縣的規定相對寬鬆,對於持有非自住住家四戶內的稅率一律為2%,五戶以上則為2.5%。其餘縣市則普遍規定持有非自住住家一戶以內的稅率為2.6%,二至四戶為3.2%,五至六戶為3.8%,七戶以上為4.8%,這些也與財政部對於非六都縣市的基準一致 對於尚未提出版本的地方政府,最遲需於明年2月前完成自治條例的修正。在多數地方政府採納財政部版本的背景下,預期這些縣市將高概率跟進,並按照中央基準設計囤房稅率。</p> 根據財政部的先前評估,整體房屋稅條例的修法將影響約400萬戶,其中部分為加稅,部分為減稅;受到加重囤房稅影響的戶數約120萬戶,預計將增加稅收約50億元。 利安達建議 針對囤房稅2.0的實施,本所建議業主及投資者應儘早評估自身的房產持有結構,並考慮是否需要調整持有策略,以減輕潛在的稅負影響。此外,建議定期諮詢專業會計師,以獲取最新的稅務規範及最佳的稅務規劃建議,以確保在變化的稅制環境中保持合規並優化稅務負擔。
贈與稅新政:為「躺平族」開啟財務靈活性之門
贈與稅新政:為「躺平族」開啟財務靈活性之門 September 13, 2024 在當前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依賴父母的支持,形成了所謂的「躺平族」。根據財政部的統計,2023年贈與稅的課稅案件數量顯著增加,顯示出家庭間資產轉移的趨勢。本文將深入探討贈與稅的現狀及其對家庭財務規劃的影響。 根據最新數據,2023年有超過2萬件贈與稅課稅案件,這些案件的贈與總額達到2262億元,平均每件贈與金額高達1100萬元。其中,377件的贈與淨額更是超過5000萬元,這些案件適用20%的最高稅率。這些數字反映出家庭成員之間的財務支持行為越來越普遍,特別是在高資產家庭中。 目前的贈與稅是依據級距進行徵收的。對於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適用10%的稅率;而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則需繳納250萬元加上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則需繳納625萬元加上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這樣的稅制設計在過去七年內未曾調整,然而,期間物價已上漲超過10%,使得調整的需求愈加迫切。 財政部預計在今年底可能會對明年的贈與稅課稅級距進行調整,將2500萬元的級距提高至2800萬元,而5000萬元的級距則可能增至5600萬元。這一變動將對納稅人帶來顯著的省稅效果。此外,自2022年起,贈與稅的免稅額已調整至244萬元,短期內再度上調的可能性不大。然而,贈與稅級距的調整對高資產家庭而言,無疑是一項利好政策,能有效降低財富傳承的成本,對於依賴父母支持的「躺平族」來說,這也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隨著贈與稅的調整,家庭在財務規劃時應更加重視這一政策變化所帶來的影響。高資產家庭應考慮如何有效利用新的稅制以降低財富傳承的成本,而對於「躺平族」而言,此調整也提供了更多的財務靈活性。本所建議客戶定期檢視自身的財務狀況,並尋求專業的財務諮詢,以制定出最佳的資產配置策略,確保資產的有效傳承與增值。
開錯發票的實務修正指南
開錯發票的實務修正指南 September 05, 2024 在商業交易中,發票的正確性至關重要。開錯發票不僅影響消費者的權益,還可能給業者帶來稅務上的困擾。因此,了解如何妥善處理開錯發票的情況,對於每一位業者來說都是必要的,本文將探討在開錯發票後應採取的步驟,以確保業務運作的順利及合規。 開錯發票金額的最佳做法是「收回錯誤發票」。業者應該主動向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這樣不僅能清楚表明該發票不再有效,還能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混淆。將錯誤的發票回收後,業者應重新開立正確的發票,並務必將正確的金額及其他必要資訊填寫完整,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影響。此外,在申報營業稅時,業者也應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中註明作廢的資訊,這樣能夠保障自己的合規性,避免不必要的稅務問題。 然而,有時可能會遇到無法追回的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業者應主動報備,準備好相關的申請書,詳細敘明錯誤事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金額以及更正後發票的存根聯影本等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將有助於稅務機關了解情況,並且在申報營業稅時,業者需依據「正確銷售額」來申報。 根據相關規定,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若業者能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且在一年內未滿三次的情況下,則可免於罰款。這一政策鼓勵業者誠實經營,及時修正錯誤,維護良好的商業信譽。 總結來說,開錯發票雖然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但透過正確的處理方式,業者可以有效降低其影響。建議業者在發票開立過程中加強檢查,確保資訊的正確性,並在發生錯誤時,迅速採取行動以修正。這不僅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能夠維護自身的商業形象及合規性,最終促進業務的穩定發展。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房地稅免徵認定原則之公告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房地稅免徵認定原則之公告 August 29, 2024 隨著社會老齡化的加劇,長期照顧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為了促進長期照顧機構的發展,財政部於113年7月2日發布了台財稅字第11300543490號令,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此項原則旨在為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一致的認定準則,以協助財團法人申請免徵相關房地稅,進而支持長期照顧服務的推廣與發展。 一.為利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辦理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地興辦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簡稱長照)機構,申請免徵房屋税及地價稅(以下簡稱房地稅)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准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財團法人申請長照機構使用之房地,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免徵房地稅,稽徵機關之審認方式如下: (一)財團法人依長照相關法律及法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長照機構主管機關(以 下簡稱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認定是否為私立慈善救濟事業、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經核准籌設興建之長照機構,於興建期間得以籌設許可,先行認定。 (二)稽徵機關應請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協助審認該機構之收費確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照目的,以及其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足證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 (三)長照機構興建期間,主管機關依前款規定審認時,係協助審認各該籌設中長照機構之申請人資格,及土地確為長照機構使用且無其他營利情事。所稱興建期間,以建築管理機關建造執照核發日至發給使用執照日止計算;已取得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經該機構主管機關核准擴充者亦同。 三.財團法人申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 (一)財團法人應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長照機構興建期間,應檢具之文件: 1. 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2. 土地自有之證明文件。 3.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 4.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或核准擴充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長照機構興建完成後或財團法人以現有房地供長照機構使用,應檢具之文件: 1. 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2. 房地自有之證明文件。 3.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 書。 (四)長照機構興建期間,其坐落土地已申請免徵地價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財團法人應於該機構興建完成後,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該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該機構使用房地之房地稅,其經稽徵機關核准者,自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免徵。 四.長照機構使用之房地應恢復課徵(補徵)房地稅之情形: (一)長照機構興建期間,其坐落土地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地價税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課徵(補徵)地價稅: 1.建造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致該執照失其效力,視同未興建,應即恢復徵收地價稅,並補徵原免徵之稅款;籌設許 可經撤銷者亦同。 2.建造執照核發後已動工興建,但逾建築管理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仍未完工,致該執照失其效力,應自該核定建築期限 之次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 3.籌設許可經廢止者,自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廢止籌設許可之次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 (二)長照機構興建完成後,其使用之房地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房地稅案件,原減免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財團法人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向該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稅;未依規定申報者,依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財團法人以現有房地供長照機構使用者亦同。 五.其他規定: (一)長照機構辦理長照業務實際使用房地之面積,由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查明實情,依法本諸職權辦理。 (二)依本原則審認後,長照機構使用房地經核准免徵房地稅之案件,其使用面積或收益用途是否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等,稽徵機關得不定期辦理檢查。倘檢查結果該機構使用原核准免徵房地稅之房地部分面積改作其他用途使用,或部分收益經該機構主管機關審認未直接用於長照業務等情形,稽徵機關應於原減免原因、事實變更或消滅之次年(期)起,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補稅及處罰。 本原則的實施不僅有助於減輕長期照顧機構的財務負擔,還能促進社會對長期照顧服務的重視與投入。期許各相關機構能依據本原則妥善辦理申請,並確保所有收益用於長期照顧業務,以達成政策推動的初衷。未來,持續的監督與檢查將確保政策的有效執行,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優質的長期照顧服務。如有相關需求,可諮詢利安達會計事務所,以獲取專業協助。
固定資產借款利息支出認列新規定解讀
固定資產借款利息支出認列新規定解讀 August 22, 20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23 號「借款成本」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借款成本」,修訂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針對固定資產的購置與興建相關的利息支出認列規定。該局進一步整理了修訂的重點如下: 一、因購置房屋、土地以外的固定資產所借款的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的應付利息費用,應列入該資產的成本。房屋和土地的借款利息則應計入遞延費用。 二、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的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的應付利息費用,應作為該資產的成本;建築完成後的應付利息,可以列為費用。但若是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其借款利息則應記為遞延費用,並在房屋出售時再列為費用。 三、購買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及土地所借款的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理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可以列為費用。但若是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其借款利息應記為遞延費用,並在出售時再列為費用。 四、因房屋、土地以外的進貨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能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有關利息資本化的規定,在去年 12 月修訂前僅規定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修訂後的條文則將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在建築完成或過戶前的利息支出,也應列為資本支出;而屬於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的則應記為遞延費用,並在出售時再列為費用。 本所建議企業在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興建過程中,應仔細審核相關的借款利息支出,以確保正確的會計處理及稅務申報,避免未來可能的稅務風險。
立法院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強化電子發票存證與罰則規定
立法院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強化電子發票存證與罰則規定 August 15, 2024 隨著數位化的進展加速,政府對於電子發票的管理也逐漸加強,以提高稅務透明度和效率。立法院於 113 年 7 月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於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一)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新增條文第48條之2) (二)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 營業稅法本次修正,明定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例如電子發票更正、作廢、彙開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就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新增第 48 條之 2 之處罰規定,本項修正將有助於消費者可即時確認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會計師、記帳業者等代理人亦得利用平台下載委託營業人進、銷項憑證資料運用。而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將由財政部另行公告之,施行日期依營業稅法第 60 條規定將由行政院核定之。 本所建議營業人應提前做好準備,確保能在規定期限內將電子發票及相關資訊準確存證於財政部平台。對於新罰則,企業應加強內部稽核與培訓,避免因疏忽而遭受罰款。
台灣企業跨境投資與境外所得稅扣抵的注意事項
台灣企業跨境投資與境外所得稅扣抵的注意事項 August 2, 2024 近年來,台灣企業為了配合政府的新南向政策,積極在全球各地進行投資,以加速全球供應鏈的調整並分散風險。因此,越來越多在台灣設有總機構的企業開始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獲取境外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因境外收入被扣繳所得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企業可以根據現行所得稅法,將已在來源國扣繳的稅款申報扣抵台灣的應納稅額。 (一)留意境外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當台灣企業進行跨國交易或投資時,如果獲得境外收入並已在海外繳納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總機構在台灣的企業應就其所有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但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境外所得增加而導致的應納稅額。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所得應為海外收入減去相關成本費用後的金額,而不是直接將全部海外收入視為境外所得。 (二)所得來源國是否與台灣有簽訂租稅協定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若所得稅協定規定的收入免稅或有上限稅率,則不得申報扣抵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的稅額。因此,企業在獲得境外所得時,除了需合併申報境內所得外,還需特別留意該所得是否來自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果未向來源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溢繳稅款,則該部分稅額無法扣抵。 (三)應取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已在來源國繳納稅額的企業,應取得該國稅務機關發出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以便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主張扣抵。此外,根據財政部的規定,該納稅憑證可免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但若涉及中國大陸的稅款,仍需依相關規定進行認證。 隨著越來越多的海外企業來台投資,這些企業在獲得技術服務報酬時,也面臨台灣企業需預扣所得稅的問題。若海外企業未主動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能會遭遇稅務上的困難。 本所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內部交易,若有符合租稅協定規定的收入,應向相關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課稅,以減輕企業負擔並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
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的租稅優惠措施
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的租稅優惠措施 June 25, 2024 為了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付款(行動支付),財政部於2019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該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至2025年12月31日。 依據高雄國稅局的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此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從核准當季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只要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仍按1%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並免於使用統一發票。 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情形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行動支付)付款。 三、營業人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未經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前一季各月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最後,本所提醒,經核准適用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應主動於結帳時告知消費者可使用行動支付,並在收款處明顯放置相關標誌。國稅局將不定期到現場查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有疑問可撥打服務專線或洽詢當地稽徵機關。
台幹大陸個人稅申報需注意股權激勵的課稅規範
台幹大陸個人稅申報需注意股權激勵的課稅規範 June 13, 2024 大陸 2023 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將於 6 月 30 日屆滿,台幹如需申請退稅或補稅金額超過人民幣400元,或存在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等情形導致少列報所得者,便須於時限內辦理年度申報。除因轉換工作導致合併計算稅負不同而需自行補稅之情況外,台幹亦常因取得大陸股權激勵所得,而需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 依據大陸財稅 [2005]35 號文件規定,員工取得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之差,應按「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後續處分股票價格與取得日之差額,則按「財產轉讓所得」課稅,具體納稅時點視公司情況各有不同。如獲授予之股權激勵為上市公司股票,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後,按照財稅 [2016]101 號文件規定,納稅時點可延長 12 個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亦已於 4 月 17 日頒布 2 號公告,針對大陸境內上市公司之股權激勵計劃,個人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至 36 個月(適用本年 1 月 1 日起行權或 2023 年 1 月 1 日後行權且未繳納全部稅款之情形)。公告亦明確,如員工於以上緩繳期內離職,則需提前清繳稅款。新規定將有利雇主完善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之相關扣繳義務。 2號公告亦同步廢止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遞延課稅規定。換言之,嗣後取得境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地區)之認股權益,將不再享受緩課;需要在行權(獲得股票)時,申報「工資薪金」所得。本所提醒,台幹於外派大陸期間取得台灣總部的認股權利,考慮實際執行工作地點後,有可能亦屬於大陸之「薪資所得」,須留意相關納稅申報義務。 如股權激勵計劃之標的為非上市公司股票,緩課要件便有所不同,包括:屬當地公司股票(權)、經股東、董事會通過及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對象不超過30%員工、相關權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最少三年、授予日與行權日不得超過十年等。如符合條件並完成稅務備案,員工可遞延至實際處分股票時,按處分價格與實際認股成本的差額依「財產轉讓所得」繳稅。 大陸針對境內、外以及上市與非上市公司間之股權激勵計劃,申報規範各有不同,加上不少台幹存在兩地雙重職務等情況,致使個人在陸稅務申報義務盤根錯節,提醒宜在匯算清繳期限前妥善釐清。而隨著大陸當局於2021年頒布69號文件,要求雇主就股權激勵計劃主動備案,大陸稅局勢必更能清楚及全盤掌握相關稅務遵循情況。故此,本所建議客戶對以上議題更加警惕,如有疑難,可能須及早考慮尋求專業意見及輔導。
無形資產費用應注意關稅完稅價格
無形資產費用應注意關稅完稅價格 June 10, 2024 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時,交易模式多樣化。除了進口商品,企業也可能因營運需要向國外企業支付商標、製程技術或業務指導等無形資產的費用。在稅務稽查時,稅務機關常要求企業證明這些交易價格的合理性,確保支付的無形資產費用未超出企業的實際獲益程度。 海關近期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針對支付大額無形資產費用且頻繁進口的企業進行審查。根據關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以交易價格為基礎計算關稅,其中包含運費、保險費、買方支付的權利金、佣金等。實務上,無形資產交易的權利金通常按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發生在收入確認後,但在報關時常被忽略。 關稅法及關務署的解釋指出,若權利金與待估價的進口貨物有關,且為該交易的條件,則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但若權利金支付並非進口交易的條件,則無需納入完稅價格。 依據關稅法第29條、關稅之課徵,一般進口貨物大多按從價稅課徵,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包含運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之權利金、佣金、手續費等。實務上,無形資產交易之權利金大多是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發生於收入確定後,在貨物進口報關時最常被忽略,謹列示關稅法相關權利金定義及關務署說明如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營利事業常因使用國外企業之商標、提供之製程技術或業務經營指導等,針對產生之益,被要求按營業收入之一定比例給付權利金,又以集團跨國企業最常發生。本所建議訂定權利金支付政策時,除了考量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成本費用減除外,應同步將關稅相關稅負成本納入評估,較能合理反應集團跨國企業從事關係企業交易之整體稅負影響。 另外,企業在制定權利金支付政策時,除了考慮各項成本費用減除外,也應將關稅等稅負成本納入評估,更完整反映整體稅務影響。此外,企業可在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完稅價格,降低事後遭補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