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跨境投資與境外所得稅扣抵的注意事項
台灣企業跨境投資與境外所得稅扣抵的注意事項 August 2, 2024 近年來,台灣企業為了配合政府的新南向政策,積極在全球各地進行投資,以加速全球供應鏈的調整並分散風險。因此,越來越多在台灣設有總機構的企業開始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獲取境外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因境外收入被扣繳所得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企業可以根據現行所得稅法,將已在來源國扣繳的稅款申報扣抵台灣的應納稅額。 (一)留意境外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當台灣企業進行跨國交易或投資時,如果獲得境外收入並已在海外繳納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總機構在台灣的企業應就其所有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但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境外所得增加而導致的應納稅額。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所得應為海外收入減去相關成本費用後的金額,而不是直接將全部海外收入視為境外所得。 (二)所得來源國是否與台灣有簽訂租稅協定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若所得稅協定規定的收入免稅或有上限稅率,則不得申報扣抵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的稅額。因此,企業在獲得境外所得時,除了需合併申報境內所得外,還需特別留意該所得是否來自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果未向來源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溢繳稅款,則該部分稅額無法扣抵。 (三)應取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已在來源國繳納稅額的企業,應取得該國稅務機關發出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以便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主張扣抵。此外,根據財政部的規定,該納稅憑證可免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但若涉及中國大陸的稅款,仍需依相關規定進行認證。 隨著越來越多的海外企業來台投資,這些企業在獲得技術服務報酬時,也面臨台灣企業需預扣所得稅的問題。若海外企業未主動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能會遭遇稅務上的困難。 本所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內部交易,若有符合租稅協定規定的收入,應向相關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課稅,以減輕企業負擔並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
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的租稅優惠措施
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的租稅優惠措施 June 25, 2024 為了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付款(行動支付),財政部於2019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該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至2025年12月31日。 依據高雄國稅局的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此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從核准當季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只要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仍按1%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並免於使用統一發票。 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情形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行動支付)付款。 三、營業人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未經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前一季各月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最後,本所提醒,經核准適用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應主動於結帳時告知消費者可使用行動支付,並在收款處明顯放置相關標誌。國稅局將不定期到現場查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有疑問可撥打服務專線或洽詢當地稽徵機關。
台幹大陸個人稅申報需注意股權激勵的課稅規範
台幹大陸個人稅申報需注意股權激勵的課稅規範 June 13, 2024 大陸 2023 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將於 6 月 30 日屆滿,台幹如需申請退稅或補稅金額超過人民幣400元,或存在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等情形導致少列報所得者,便須於時限內辦理年度申報。除因轉換工作導致合併計算稅負不同而需自行補稅之情況外,台幹亦常因取得大陸股權激勵所得,而需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 依據大陸財稅 [2005]35 號文件規定,員工取得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之差,應按「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後續處分股票價格與取得日之差額,則按「財產轉讓所得」課稅,具體納稅時點視公司情況各有不同。如獲授予之股權激勵為上市公司股票,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後,按照財稅 [2016]101 號文件規定,納稅時點可延長 12 個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亦已於 4 月 17 日頒布 2 號公告,針對大陸境內上市公司之股權激勵計劃,個人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至 36 個月(適用本年 1 月 1 日起行權或 2023 年 1 月 1 日後行權且未繳納全部稅款之情形)。公告亦明確,如員工於以上緩繳期內離職,則需提前清繳稅款。新規定將有利雇主完善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之相關扣繳義務。 2號公告亦同步廢止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遞延課稅規定。換言之,嗣後取得境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地區)之認股權益,將不再享受緩課;需要在行權(獲得股票)時,申報「工資薪金」所得。本所提醒,台幹於外派大陸期間取得台灣總部的認股權利,考慮實際執行工作地點後,有可能亦屬於大陸之「薪資所得」,須留意相關納稅申報義務。 如股權激勵計劃之標的為非上市公司股票,緩課要件便有所不同,包括:屬當地公司股票(權)、經股東、董事會通過及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對象不超過30%員工、相關權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最少三年、授予日與行權日不得超過十年等。如符合條件並完成稅務備案,員工可遞延至實際處分股票時,按處分價格與實際認股成本的差額依「財產轉讓所得」繳稅。 大陸針對境內、外以及上市與非上市公司間之股權激勵計劃,申報規範各有不同,加上不少台幹存在兩地雙重職務等情況,致使個人在陸稅務申報義務盤根錯節,提醒宜在匯算清繳期限前妥善釐清。而隨著大陸當局於2021年頒布69號文件,要求雇主就股權激勵計劃主動備案,大陸稅局勢必更能清楚及全盤掌握相關稅務遵循情況。故此,本所建議客戶對以上議題更加警惕,如有疑難,可能須及早考慮尋求專業意見及輔導。
無形資產費用應注意關稅完稅價格
無形資產費用應注意關稅完稅價格 June 10, 2024 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時,交易模式多樣化。除了進口商品,企業也可能因營運需要向國外企業支付商標、製程技術或業務指導等無形資產的費用。在稅務稽查時,稅務機關常要求企業證明這些交易價格的合理性,確保支付的無形資產費用未超出企業的實際獲益程度。 海關近期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針對支付大額無形資產費用且頻繁進口的企業進行審查。根據關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以交易價格為基礎計算關稅,其中包含運費、保險費、買方支付的權利金、佣金等。實務上,無形資產交易的權利金通常按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發生在收入確認後,但在報關時常被忽略。 關稅法及關務署的解釋指出,若權利金與待估價的進口貨物有關,且為該交易的條件,則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但若權利金支付並非進口交易的條件,則無需納入完稅價格。 依據關稅法第29條、關稅之課徵,一般進口貨物大多按從價稅課徵,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包含運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之權利金、佣金、手續費等。實務上,無形資產交易之權利金大多是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發生於收入確定後,在貨物進口報關時最常被忽略,謹列示關稅法相關權利金定義及關務署說明如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營利事業常因使用國外企業之商標、提供之製程技術或業務經營指導等,針對產生之益,被要求按營業收入之一定比例給付權利金,又以集團跨國企業最常發生。本所建議訂定權利金支付政策時,除了考量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成本費用減除外,應同步將關稅相關稅負成本納入評估,較能合理反應集團跨國企業從事關係企業交易之整體稅負影響。 另外,企業在制定權利金支付政策時,除了考慮各項成本費用減除外,也應將關稅等稅負成本納入評估,更完整反映整體稅務影響。此外,企業可在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完稅價格,降低事後遭補稅的風險。
中國大陸新《公司法》強制企業設置職工董事或監事
中國大陸新《公司法》強制企業設置職工董事或監事 May 20, 2024 2023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公司法》)即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其中一大重點是「擴大企業必須設置職工董事或監事」的強制性規定。原先《公司法》僅要求部分國有企業的董事會設有職工董事,而新法擴大適用範圍,凡職工人數達300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必須設有職工代表董事,這對於在中國大陸設有董事會的台商企業而言,將造成重大影響。 新《公司法》第68條的職工董事或監事的強制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第68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至少須3人。對於職工人數逾 300 人的公司,除了依法設立監事會且有職工代表外,其董事會成員中還必須包括公司職工代表。換言之,凡員工人數達300人以上的中大型企業,其董事會應當增設「董事會職工代表董事」,或在監事會中增設「職工代表監事」。 職工董事或職工監事對內部治理之影響 根據新《公司法》,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監事會可對董事行使監督、解任、糾正或提起訴訟之職權,且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新法賦予監事會更強大的監督權力,監事不但可以列席董事會,還可對董事進行監督、撤换、糾正並提起訴訟。而職工董事的影響相對較小。由於新《公司法》已取消董事會成員不能超過13人的上限規定,安排董事席次時,只要有職工董事即可;但監事會仍須有不低於1/3的職工代表比例。 股東人數較少的中大型企業,可否免除設立董事會(職工董事) 根據新《公司法》,規模較小或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僅設一名監事或(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設監事。實務上中國大陸台商企業之職工人數通常超過300人,但只有一名法人股東,依照原《公司法》可僅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 對此,本所認為,新《公司法》修正宗旨是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及債權人利益,所以未來實務操作中,這類企業是否適用職工董事規定,還有待主管機關明確。已設董事會的企業,則應積極應對即將到來的公司治理新挑戰。
掌握個人CFC報稅五大步驟,輕鬆迎接新制上路
掌握個人CFC報稅五大步驟,輕鬆迎接新制上路 May 13, 2024 隨著2024年5月綜所稅申報期的到來,今年個人所得稅最大變革在於新增了「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課稅制度。對於持有境外低稅負公司的個人來說,這將可能產生實質影響。 本所彙整個人CFC報稅的五大步驟要領,讓納稅人能夠有條不紊地完成 CFC 所得的申報: (一)確認是否持有CFC公司 在申報個人基本稅額時,需另外填列持股明細表、關係人結構圖、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對於是否有經會計師簽證的CFC公司財報,納稅人務必提早評估並準備。 (二)填列CFC相關申報表單 在申報個人基本稅額時,需另外填列持股明細表、關係人結構圖、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表格。對於是否有經會計師簽證的CFC公司財報,納稅人務必提早評估並準備。 (三)判斷CFC公司是否達豁免門檻 只要CFC公司盈餘未達700萬元,或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且被動收入低於10%),可豁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但仍須申報CFC公司資訊。 (四)計算CFC營利所得 CFC營利所得的計算方式較為複雜,必須先算出CFC當年度盈餘,再扣除限制分配的部分和過去虧損。此外,對於CFC公司持有金融商品的公允價值變動,也有特殊的申報方式。 (五)檢附CFC相關佐證文件 除了申報表單外,納稅人尚須檢附CFC公司的財務報表、轉投資事業證明文件,以及持股變動、金融工具處分等佐證資料。部分文件雖在申報時無需提交,但日後稽查時必須備妥。 由於2024年是CFC制度首次實施,本所提醒納稅人更應提早做好準備,或尋求專業協助,以免在報稅時來不及備齊所需文件,遭受補稅或裁罰的風險。掌握好這五大步驟,以確保CFC所得順利申報!
越南稅務及房地產投資法令新知
越南稅務及房地產投資法令新知 April 17, 2024 2023年11月28日,越南國會頒布了第29/2023/QH15號房地產業務法(2023 Law on Real Estate Business, REB Law 2023),該法將取代2014年11月25日頒布之現行第 66/2014/QH13 號房地產業務法(REB Law 2014)。 REB Law 2023 將於2025年1月1日生效,預計將對越南市場之房地產業務投資和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主要更新內容為以下八個要點: (一)對市場上的房地產類型進行補充 REB Law 2023 補充兩類市場上的房地產類型,包括: 1) 現有或未來建成的建築工程中之建築面積; 2) 房地產專案中具有技術基礎建設之土地使用權。 REB Law 2023 也明確規定投入市場之建築工程類型,包含旅遊、住宿和混合服務功能之建築工程。雖然只提供相關建築工程類型的一般規定,但也為營運公寓式飯店或辦公式飯店的開發專案提供一套清楚的法律框架。 (二)房地產開發商須揭露之資訊要求 REB Law 2023 要求經營房地產開發商揭露更多且更詳細之資訊和文件。REB Law 2023 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公布所有重要專案之許可證,包括投資政策決定、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賃決定、核准之詳細計畫書和標準合約等。 資訊揭露時間:在房地產或房地產專案銷售之前。 資訊應被揭露於兩處: 建設部之房屋及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 房地產開發商的官方網站 (三)房地產開發商之資本限制 房地產開發商執行經核准之開發專案於投資20公頃以下之土地時,其公司股東的出資額(Equity)比例不得低於該專案總投資資本之20%;於投資20公頃以上之土地時,公司的出資額比例不得低於該專案總投資資本之15%;且必須確保投資專案實施之「募資能力」。對於一次起造複數專案的開發商,該公司必須保證每個專案都有依上述比例分配足夠的股東出資額。該法規被視為是根據2022年1月6日第02/2022/ND-CP號法令為 REB Law 2014 內的部分規定細節進行更新。 此外,房地產開發商也必須確保貸款金額與股本金額,以及發行在外公司債與股本金額之比例符合規定。不過,REB Law 2023 並未明確列明具體比例,還需待越南政府的進一步指示。 (四)擴展外商投資經濟組織房地產業務之形式 REB Law 2023 使用「外國投資經濟組織」一詞,取代 REB Law 2014 使用之「外資型企業」。 REB Law 2023 讓外國投資人更容易投資越南房地產,尤其新增外國投資經濟組織之房地產公司類型,可使外國投資經濟組織不受2020年投資法(外國投資者之要求)的條件與程序約束,允許其如同國內機構一樣開展房地產業務。相較之下,若外資投資經濟組織受《外國投資者要求》之約束,則這些組織只能在有限範圍內開展房地產業務,這與 REB Law 2014 之做法相同。 (五)現有房屋和建築房地產專案可於市場銷售之條件 市場上已完工房屋和在建工程可於市場銷售之條件 已完工房屋和在建工程須有合格之所有權證明;證明此類已完工房屋和在建工程已受測試並具資格銷售,且必須完全符合相關財務規定。 開放出售或租賃購買(租購)在建工程之樓層面積 REB Law 2023 明確列出在滿足某些條件之情況下,可開放在建工程之樓層面積出售或租購 犯下行政違規事件的房地產開發商 根據 REB Law 2023,若房地產開發商於投資、建設、土地、住房、房地產經營、稅務等領域受到行政違法處罰,須待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全面執行後,方可簽訂房屋、建築工程買賣、租賃或租購合約。 (六)銷售預售屋和建築工程的相關條件 租賃預售建案和建築工程之權利 REB Law 2023 不再明確規定可出租預售建案或建築工程。儘管出售權(或租購)仍然保留,但 REB Law 2023 中刪除了所有有關預售建案和建築工程之租賃規定。 投資者對預售建案和建築工程之押金門檻 REB Law 2023 首次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向客戶收取之押金上限。押金不得超過預售建案、建築工程或樓層面積之銷售或租購價格的5%。該價格必須明確記錄在押金協議中。 購買或租購預售建案之頭期款及工程款門檻 REB Law 2023 規定,購買或租購預售建案,包括房屋、建築工程和建築面積之頭期款不得超過合約價值的30%,當中包括前項敘述之押金(最多5%)﹐而 REB Law 2014 則未包含該押金金額。 REB Law 2023 規定,購買或租購預售建案、建築工程或建築面積之頭期款及工程款的總額不能超過合約價值的50%,而 REB Law 2014 則規定為70%。 預售建案之擔保為非必要條件 REB Law 2023 允許購買者或租購者可選擇是否要求開發商為其財務義務提供擔保。而根據 REB Law 2014,此擔保為必要條件。 若選擇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開發商必須於合約簽訂日起10個工作天內或雙方同意之其他期限內提供擔保函。購買者或租購者收到擔保函後,開發商方才能開始向購買方或租購預售方依合約收款 (七)工程轉讓前應繳納相關之稅金及費用 在轉讓全部或部分房地產專案前,開發商必須繳納與該專案相關之稅金或費用,包括土地使用稅、土地租金、土地相關稅和費用,以及就轉讓該專案或部分專案應向國家繳納之費用(如有)。這項新增的規定將提高房地產開發商移轉建設案的門檻。 (八)房地產仲介公司之相關規定 提供房地產仲介服務(Real Estate Brokerage Service, REBS)的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具房地產仲介執業證書的員工,而非現行法律要求的兩名人員。 企業提供房地產仲介服務前,應備妥公司簡介並上傳至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房地產主管機關,並於房屋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上公布。 房地產仲介服務之從業人員必須於房地產交易服務公司或是提供房地產仲介服務之公司工作,從業人員將不能依 REB Law 2014 獨立執行房地產仲介服務。 總結來說,越南的新《房地產業務法》(REB Law 2023)將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並對房地產業務投資和營運帶來重大改變。這些更新包括對房地產類型的補充、開發商資訊揭露要求、資本限制、外商投資形式擴展、房地產專案銷售條件、預售屋和建築工程相關條件、工程轉讓稅金及費用、以及房地產仲介公司的規定。這些改變將影響越南房地產市場的運作方式和條件,並可能對投資者和業務從業人員產生重大影響。 本所建議密切關注這些法律變化,特別是從事越南房地產業務的專業人士和投資者,以確保業務和投資符合新的法律要求,並做好相應的調整和準備。
境外信託不是CFC的避風港!財政部釐清CFC信託股權課稅疑義
境外信託不是CFC的避風港!財政部釐清CFC信託股權課稅疑義 April 9, 2024 「境外信託」一直是高資產人士規劃財富傳承、家族企業的重要工具。自2023年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後,CFC制度對境外信託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在現行 CFC 制度下,透過境外信託架構安排的信託股權可能被認定為個人的CFC,對此仍有許多疑義待釐清。 針對這些問題,財政部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了《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並於 2024 年 1 月 4 日頒布了 CFC 信託課稅函釋,進一步釐清信託股權在 CFC 制度下的課稅疑義。 本篇將概述 CFC 制度的最新修正重點,並進一步解析境外信託架構下的個人 CFC 申報適用規定及納稅義務,以協助納稅人早日因應與安排。 常見境外信託架構安排 由於擁有資產保護、反強制繼承權、協助家族企業永續控股等多重優勢,境外信託對於擁有跨境財產和家族企業的高資產人士而言至關重要。因此,境外信託架構設計在家族企業和財富傳承規劃中是一個重要課題。境外信託架構通常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信託契約等組成部分,常見的分類型態如下: 以信託契約是否可變更或終止,分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 以受託人是否有決定分配信託利益之權利,分為:固定利益信託(Fixed Interest Trust)、全權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以受益人身分是否與委託人為同一人,分為:自益信託(Self-benefit Trust)、他益信託(Other Interest Oriented Trust) 境外信託架構下,信託業者(受託人)通常不會直接持有信託股權,而是在其下成立附屬管理公司,由附屬管理公司持有委託人的信託股權。 信託關係下之關係人範圍 依據修正後之個人CFC辦法規定,信託關係下之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包含: 個人與營利事業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 與個人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其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個人CFC辦法修正後,在符合上列但書規定下,受託人(信託業者)將有機會可自關係人範圍中排除。此外,與修正前之個人CFC辦法相比,除了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應互為關係人外,也擴大範圍包含他們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亦應特別加以留意。 境外信託CFC課稅解析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CFC信託課稅函釋精神,基本上是遵循信託穿透課稅觀念,並將對信託財產經濟利益的實質受益人進行課稅。換句話說,委託人無法透過境外信託架構來規避CFC制度,納稅人應該特別注意這一點。 財政部CFC信託課稅重點整理 委託人之信託股權,不計為受託人之直接持有比率 CFC認定方式,根據孳息受益人情況而有所不同: 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孳息受益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孳息受益人之CFC。 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註1)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因此,「委託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委託人之CFC。 直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比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信託股權之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方式:以CFC當年度盈餘按上述計算之「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及當年度信託期間,予以計算個人CFC營利所得。 註1:如信託契約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或委託人保留變更(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註2:以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為準;其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按孳息受益人人數平均計算之 總結 根據財政部最新修正的個人 CFC 辦法和 CFC 信託課稅函釋,信託形式和態樣將根據信託契約內容而有所不同,其涉及的稅務影響和複雜度也各有不同。因此,除了應留意個人 CFC 稅務風險外,也應重新檢視個人境外信託架構是否存有其他稅務風險(例如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 在 CFC 制度實施後,個人將無法再透過境外信託架構安排境外公司股權而享有稅務遞延的效益。本所建議個人應尋求專業會計師協助,儘快檢視個人現有的境外信託架構,對個人境外信託架構和信託契約內容進行全面的稅務健檢,並及早評估可能的稅務風險,制定相應的因應措施和準備。
臺商投資美國稅負 會計師的「解盲三法」
臺商投資美國稅負 會計師的「解盲三法」 Mar 27, 2024 臺灣與美國稅收減免法案(以下簡稱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提供較低的扣繳稅率,對比美國較高有效來源所得課稅門檻,目前利於降低國內公司未來在美整體稅負,對於臺商投資整體策略而言,仍須透過專業稅務技巧來做因應。 美國想要增加外國企業赴美投資誘因,必須有效回應OECD支柱二(Pillar II)實施,反觀臺灣企業為了優化商業模式貼近稅務效率,理應調整相關的投資架構,畢竟它與更具爭議的租稅措施彼此扣連。臺美之間是否需要控股公司,未來必須謹慎考量,針對中間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情況,作為研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以及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Limitation on Benefits, LOB)。 本所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未來在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之後並送總統簽署,之後為了確保雙方互惠實施執行,臺美還得另外商討簽定國際文書,臺灣也須完成「條約締結法」相關程序,以使租稅優惠生效適用。美國目前針對外國居住者的美國來源股利,課徵「30%」扣繳稅率,根據釋出的草案內容,扣繳稅率有望降至「15%」,例如持有美國公司「10%」以上股權者,扣繳稅率可降低至「10%」,我們可以先就「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以及上述提到「利益限制之相關規定」來做分析。 壹.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 非美國雇主(含代理非美國雇主)於美國支付予合格臺灣稅務居民在其境內 提供個人服務相關報酬、工資或薪水,且非美國雇主在美國之常設機構不須承擔費用,該一臺灣居民不須針對該類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務,上述所得不適用於支付特定報酬。根據美國所得稅協定範本規定之應稅薪資所得,例如董事酬勞、退休金以及其他日常。 依臺灣居民(稅務原則)上係指因其國籍、管理處所、公司設立及居住地,包含其他類似情況在臺負有納稅義務之企業,必須具備非美國稅務居民企業,針對特定情況援引法案提供相關判定標準作為指引,符合該法案所定義之合格臺灣稅務居民,根據該一法案享受租稅優惠。 貳.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 臺灣合格的稅務居民在美國商業活動獲得收入,過去是用美國國稅局中有關有效關聯所得(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定義判斷是否須課徵美國所得稅,臺灣企業若在美國有ECI,那就代表要在美國課稅。根據該一法案規定,未來僅針對臺灣公司在美國常設機構與ECI有連結時,該ECI才需要課徵美國所得稅。臺灣企業若在美國未設常設機構,便不會被納入課稅對象。 美國所謂常設機構是指臺灣企業於美國從事商業活動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別於臺灣有納稅義務的定義範疇,只要是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相關處所,同時涵蓋天然資源開採場所,在其區域上的定義與臺灣繳稅上的定義全然不同。此外,該一法案就是針對暫時性專案判定是否於美國構成常設機構提供相關指引,例如專為企業展示或從事其他具有經營性質之活動地點同樣認定營業場所,但不包括臺灣企業於美國所雇的獨立代理人之固定營業場所,即使代理人經常性代表臺灣企業簽訂合約。 參.合格稅務居民的法案定義 即指國籍、管理處所、公司設立、居住地等負有納稅義務之企業,且須為臺灣非美國稅務居民企業,針對特定情況也會提供法案指引,因此相關企業必須注意利益限制要求,合格臺灣稅務居民才能確保符合法案定義,合法享受租稅優惠。 美國也會針對該一法案持續發布相關指引,針對合格臺灣稅務居民以及利益限制定義、申報、扣繳等,對比常設機構定義細則,藉此判斷ECI是否與常設機構之間屬於有效連結。最終,唯有臺灣政府亦於國內法制定相關互惠條款,能使美國稅務居民取得臺灣來源所得,雙邊適用互惠條款,擬議規則才會生效。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美國參議院這次快速通過臺美稅收減免法案,除了針對特定類型之所得提供扣繳稅率優惠,一併透過法令名詞定義細部規定提供說明,以此提升租稅上確定性。臺商若在美國進行商業行為,認定在營運活動下未定義為常設機構,即便不須針對相關所得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但仍需留意相關申報事項,以利日後遭遇美國國稅局認定該活動歸屬當地常設機構,確定產生ECI,臺灣企業可就相關成本費用主張進行扣抵。 法案條款內容主要適用於美國聯邦所得稅,即便不會影響美國各州之間的稅務處理,卻因彼此所得計算方式各吹各調,臺商還得留意並且關注該法案對於美國州稅和相關申報的後續影響。吳明儀會計師建議臺商若有美國營運計畫應當密切關注,立法後續雙邊締結的相關合約,企業務必尋求專業諮詢了解細則,以利掌握營運配套的節稅計畫。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臺商投資美國稅負的「策略解盲」,仍須透過專業稅務技巧來做因應,外部來看有效掌握OECD支柱二(Pillar II)實施,研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以及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 內部而言,可以了解「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以及「利益限制之相關規定」,確定產生ECI的前提下,臺灣企業才能根據相關成本費用主張進行扣抵,如果沒有尋求專業諮詢了解細則,恐在美國各州法令不一的情況下,斷送攸關公司命運的節稅計畫。
產業創新法規激勵企業發展:租稅優惠重點解析
產業創新法規激勵企業發展:租稅優惠重點解析 Mar 26, 2024 產業創新是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推手之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並推動產業轉型,大部分的產業創新法規(《產創法規》)已延長優惠期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透過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希望協助企業持續發展,提升整體競爭力。本所針對其內容提出要點解析,提醒企業善用租稅優惠以節省成本。 目前常見的產創法規租稅優惠主要包括: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1〕;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入股可享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可享租稅優惠〔第23條之1〕;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2〕。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 適用對象 適用期限 抵減方式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限制 一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第10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6/11/24~118/12/31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 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二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第12條之1第1項]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6/11/24~118/12/31 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 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200% 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就本項及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第10條之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8/1/1~113/12/31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111/1/1~113/12/31 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 以支出金額 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以支出金額 3% 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第23條之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起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 100 萬元, 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無 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 [第12條之1第2項]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9/1/1~118/12/31 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 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無 六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 [第23條之1] 創業投資事業 106/1/1~118/12/31 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 10 年內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並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以延長 5 年為限 不適用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七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 [第10條之2] 公司 112/1/1~118/12/31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 2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達 100 億元以上者得按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本條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產創法規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競爭力,本所建議營利事業應定期檢視自身情況,善加利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成本,同時要留意相關規定和限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