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跨境投資與境外所得稅扣抵的注意事項

August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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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企業為了配合政府的新南向政策,積極在全球各地進行投資,以加速全球供應鏈的調整並分散風險。因此,越來越多在台灣設有總機構的企業開始從事跨境投資貿易,以獲取境外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因境外收入被扣繳所得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企業可以根據現行所得稅法,將已在來源國扣繳的稅款申報扣抵台灣的應納稅額。

(一)留意境外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當台灣企業進行跨國交易或投資時,如果獲得境外收入並已在海外繳納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總機構在台灣的企業應就其所有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但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境外所得增加而導致的應納稅額。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所得應為海外收入減去相關成本費用後的金額,而不是直接將全部海外收入視為境外所得。

(二)所得來源國是否與台灣有簽訂租稅協定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若所得稅協定規定的收入免稅或有上限稅率,則不得申報扣抵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的稅額。因此,企業在獲得境外所得時,除了需合併申報境內所得外,還需特別留意該所得是否來自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果未向來源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溢繳稅款,則該部分稅額無法扣抵。

 (三)應取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已在來源國繳納稅額的企業,應取得該國稅務機關發出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以便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主張扣抵。此外,根據財政部的規定,該納稅憑證可免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但若涉及中國大陸的稅款,仍需依相關規定進行認證。

隨著越來越多的海外企業來台投資,這些企業在獲得技術服務報酬時,也面臨台灣企業需預扣所得稅的問題。若海外企業未主動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能會遭遇稅務上的困難。

本所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內部交易,若有符合租稅協定規定的收入,應向相關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課稅,以減輕企業負擔並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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