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減徵退稅,屬購買成本或費用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Apri 25, 2020
財政部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民生電器、加速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該等規定取得退還減徵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及舊換新退稅之法令依據、帳務處理及課稅規定如下。
一、法令依據
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之規定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之下列貨物:
- 購買節能電器: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
- 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第12條之5。
- 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第12條之6。
二、貨物稅退稅之帳務處理
(一)帳列為固定資產
- 當年度退稅:當年度退稅,則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的帳面金額提列折舊。
- 次年度退稅:如果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則於申請時將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的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以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計算折舊。
(二)帳列費用科目
- 當年度退稅:退稅款作為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 次年度退稅:若該等貨物以費用列帳,該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的其他收入。
三、貨物稅退稅之課稅規定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 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
- 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四、案例
甲公司於109年9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1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萬元,如於109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新車應依帳面價值175萬元(成本180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如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60萬元(成本180萬元-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已提列之折舊15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計提折舊。(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附件:財政部109.07.09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
摘要:核釋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
說明:
-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上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前點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 給付單位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車輛新車,並以靠行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依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由車行依第2點規定認列。
- 修正本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刪除說明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