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法規激勵企業發展:租稅優惠重點解析
Mar 26, 2024
產業創新是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推手之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並推動產業轉型,大部分的產業創新法規(《產創法規》)已延長優惠期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透過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希望協助企業持續發展,提升整體競爭力。本所針對其內容提出要點解析,提醒企業善用租稅優惠以節省成本。
目前常見的產創法規租稅優惠主要包括: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1〕;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入股可享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可享租稅優惠〔第23條之1〕;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2〕。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 | 適用對象 | 適用期限 | 抵減方式 |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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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第10條]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106/11/24~118/12/31 |
一、 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
二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第12條之1第1項] |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106/11/24~118/12/31 | 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 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200% 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 就本項及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
三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第10條之1]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108/1/1~113/12/31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111/1/1~113/12/31 |
一、 以支出金額 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以支出金額 3% 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
四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第23條之3]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起 |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 100 萬元, 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 無 |
五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 [第12條之1第2項] |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109/1/1~118/12/31 | 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 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無 |
六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 [第23條之1] | 創業投資事業 | 106/1/1~118/12/31 | 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 10 年內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並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以延長 5 年為限 | 不適用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
七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 [第10條之2] | 公司 | 112/1/1~1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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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法規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競爭力,本所建議營利事業應定期檢視自身情況,善加利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成本,同時要留意相關規定和限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