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投資美國稅負 會計師的「解盲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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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投資美國稅負 會計師的「解盲三法」 Mar  27, 2024 臺灣與美國稅收減免法案(以下簡稱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提供較低的扣繳稅率,對比美國較高有效來源所得課稅門檻,目前利於降低國內公司未來在美整體稅負,對於臺商投資整體策略而言,仍須透過專業稅務技巧來做因應。 美國想要增加外國企業赴美投資誘因,必須有效回應OECD支柱二(Pillar II)實施,反觀臺灣企業為了優化商業模式貼近稅務效率,理應調整相關的投資架構,畢竟它與更具爭議的租稅措施彼此扣連。臺美之間是否需要控股公司,未來必須謹慎考量,針對中間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情況,作為研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以及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Limitation on Benefits, LOB)。 本所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未來在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之後並送總統簽署,之後為了確保雙方互惠實施執行,臺美還得另外商討簽定國際文書,臺灣也須完成「條約締結法」相關程序,以使租稅優惠生效適用。美國目前針對外國居住者的美國來源股利,課徵「30%」扣繳稅率,根據釋出的草案內容,扣繳稅率有望降至「15%」,例如持有美國公司「10%」以上股權者,扣繳稅率可降低至「10%」,我們可以先就「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以及上述提到「利益限制之相關規定」來做分析。 壹.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 非美國雇主(含代理非美國雇主)於美國支付予合格臺灣稅務居民在其境內 提供個人服務相關報酬、工資或薪水,且非美國雇主在美國之常設機構不須承擔費用,該一臺灣居民不須針對該類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務,上述所得不適用於支付特定報酬。根據美國所得稅協定範本規定之應稅薪資所得,例如董事酬勞、退休金以及其他日常。 依臺灣居民(稅務原則)上係指因其國籍、管理處所、公司設立及居住地,包含其他類似情況在臺負有納稅義務之企業,必須具備非美國稅務居民企業,針對特定情況援引法案提供相關判定標準作為指引,符合該法案所定義之合格臺灣稅務居民,根據該一法案享受租稅優惠。 貳.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 臺灣合格的稅務居民在美國商業活動獲得收入,過去是用美國國稅局中有關有效關聯所得(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定義判斷是否須課徵美國所得稅,臺灣企業若在美國有ECI,那就代表要在美國課稅。根據該一法案規定,未來僅

產業創新法規激勵企業發展:租稅優惠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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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法規激勵企業發展:租稅優惠重點解析 Mar  26, 2024 產業創新是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推手之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並推動產業轉型,大部分的產業創新法規(《產創法規》)已延長優惠期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透過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希望協助企業持續發展,提升整體競爭力。本所針對其內容提出要點解析,提醒企業善用租稅優惠以節省成本。 目前常見的產創法規租稅優惠主要包括: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1〕;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入股可享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可享租稅優惠〔第23條之1〕;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2〕。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 適用對象 適用期限 抵減方式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限制 一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第10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6/11/24~118/12/31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  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二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第12條之1第1項]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6/11/24~118/12/31 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 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200% 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就本項及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第10條之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8/1/1~113/12/31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111/1/1~113/12/31 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

拜登公布2025年度預算案:重點探究稅收調整與國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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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公布2025年度預算案:重點探究稅收調整與國防支出 Mar  22, 2024 拜登於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佈了2025年度預算草案,計劃將美國企業的最低稅率提高至21%。其中包括修改或實施新的課稅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將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率從 21% 提高至 28%,將針對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的大型企業徵收的最低稅率(即所謂的「CAMT」)從 15% 提高至 21%,對擁有超過1億美元財富的富人徵收至少25%的所得稅,限制年薪超過1百萬美元的任何員工(不僅限於最高管理層)的薪資費用不得在公司帳上扣除,以及將股票回購稅(Stock buyback tax)從 1% 提高至 4%。這些措施反映了拜登對未來美國稅收政策的計劃。 這份規模達 7.3 兆美元的計畫展現他對抗前總統川普並競選連任的決心。拜登計劃透過對富人和企業加稅,以減輕中產階級的稅負並控制價格。預算案中包括國防預算增至 8,500 億美元,較去年增加 1%。此外,美國國務院首次在預算案中撥款 1 億美元,協助台灣強化防衛能力,維護台海和平穩定。 然而,在分裂的國會中,這份預算案幾乎不太可能成為法律。根據英國金融時報(FT)的報導,如果實現,這份預算案將使得美國的債務在 2025 年升至國內生產總值(GDP)的 102.2%,並持續攀升至 2030 年的 106%。這份提案將通過全面修改稅法來籌集資金,包括提高公司稅率、重新設定億萬富翁和大型公司的最低稅率等措施。拜登的預算案也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包括抵押貸款利率抵減、兒童保育補貼和降低處方藥價格等。 本所將密切關注後續美國稅改的最新動態,並整理分析具體規則和完善配套實施計劃。

銷售賠償金、延遲利息是否納入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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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賠償金、延遲利息是否納入營業稅? Mar  19, 2024 有關營業人銷售交易中的付款糾紛和延遲付款問題,財政部於112年12月6日發布了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對法律進行了澄清和修改。根據該令,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的遲延利息並不屬於銷售額範圍,並廢止了過去的一些釋令。 本所認為,對於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賠償金、遲延利息等費用是否應該課徵營業稅,應該要根據收入本質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的一部分來判定。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遲延利息本質上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因此不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過去的一些營業稅釋令未能區分遲延利息的本質,導致將其一律計入營業稅課稅範圍,這是不合適的。就此,112年12月6日函令的發布將有助於解決這些爭議。 另外,在評估營業人收取的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時,不能僅僅看其名義,而是需要具體案例中審視是否存在給付交換關係。舉例來說。根據財政部過去的一些解釋,某些賠償金不涉及給付交換,因此不應納入營業稅;但在其他情況下,某些補償金則可能需要納稅。 在商業活動和交易型態日趨多元且複雜化的今天,新型交易模式可能與現有的法令有所不同,因此本所建議在爭議發生前諮詢會計師或與所轄稽徵機關溝通具體案例,以降低營業稅申報的不確定性。

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及ESG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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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及ESG重要議題 Mar  13, 2024 依法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年度股東常會,近年來政府機關為呼應全球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行動,要求企業應配合揭露相關資訊等行政管理措施之推動,各公司為此應預先規劃及踐行法令規章之遵循,順利展開年度股東常會的籌備工作。 113年股東會議案應注意事項 一、配合興櫃公司董監選舉自 114 年起強制採候選人提名制修改公司章程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擴大公司董監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適用範圍,從原先僅上市櫃公司適用,114 年 1 月 1 日起將擴及至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同樣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尚未採候選人提名制的公司 113 年需修改公司章程,自 114 年起全數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將實施候選人提名制。   二、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修正,有需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之必要者,應留意提股東會討論修正之法定程序。   三、不符合新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之公司,其補選董事人數或獨董時應注意有無修正公司章程之必要   四、已上市(櫃)之公司之章程應檢視是否應依規定修正章程增加獨立董事席次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 4 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 4 條規定 【董事人數】 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4 人 董事席次超過 15 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設置時間】 現行全體上市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應已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置完成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6 億元之上櫃公司,應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修章及補選完成   五、上市(櫃)公司申報揭露股東會議事手冊、年報及會議補充資料等重要資訊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之強化英文資訊揭露,規定上市櫃公司申報英文版「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自 112 年起全體上市公司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適用。   (二)金

「跨境」電子發票開立-政府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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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發票開立-政府因應之道 Mar  1, 2024 臺灣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傳統紙本發票目前卻仍成為國內主流之一,當國際間逐漸倡議「跨境」電子發票,打造開立、傳輸、交換、保存之標準化流程,吳明儀會計師提醒企業應持續密切關注國際動向,針對電子發票機制及數位化申報法規標準,以利評估公司稅務規劃,未來能與國際規範無縫接軌,政府也該在「跨境」電子發票開立的議題上超前佈署。 各國稅務機關目前積極尋求採用數位化之方式,用以蒐集、評估及查核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訊,例如以人工智慧等工具達到即時徵稅目標,世界各國正在廣泛使用電子發票,也將成為國際貿易「跨境」稅務的憑證依據。目前巴西、印度以及義大利要求所有交易皆以電子發票為主,法國、希臘及挪威則是鎖定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易。回顧臺灣與美國已經啟動的「21世紀貿易倡議」,包含去年簽署的「臺英雙邊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都將觸及數位貿易,也會產生跨國交易,電子發票無疑成為當中關鍵角色。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跨境電商在臺灣的課稅權將面臨挑戰,將以電子發票使用狀況來做評估,依據財政部2018年7月16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6條第4款鎖定營業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壹.  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規劃流程 「中文版 」以及 「英文版」 貳.  境外電商配合於現行消費者交易資訊增加「發票期別」及「發票號碼」,並選擇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參.  境外電商選擇於寄送消費者「交易資訊」、「網站」及其他方式,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吳明儀會計師提到跨境電商使用電子發票狀況主要在於如何認定在臺灣的「課稅權」,攸關廠商、消費者與政府之間關係,財政部將跨境電商在我國營運類型區分為兩種模式,配合上述國內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壹.銷售勞務之實體使用地點歸屬國內: 消費者透過任何形式取得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含展覽、旅館、演唱會等,使用地點屬於國境之內都歸類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國土自然人範疇,例如Booking.com。 貳.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消費者透過線上串流或傳輸方式購買無形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括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國境之內(使用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

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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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Feb 19, 2024 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於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及新北市分別為6千萬及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 舉例計算如下:112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假設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2:8,則歸屬房屋之收入為1,200萬元,乘以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為204萬元,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個人在112年度出售的房屋,如果符合舊制課稅的條件,則適用上開的豪宅標準。而對於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則屬於新制課稅範圍。 在新制下,對於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按照差別稅率進行課稅。換句話說,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算將基於實際成交價格,而不再適用舊制的標準。

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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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112年10月13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至11204568352號修正命令,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的第5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以及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命令中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的第6點。其中包括允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減除相關收入的成本和費用,計算淨收入,以及將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申請淨利率和境內貢獻程度的退稅期限從5年延長至10年。此修正自即日起生效,修正後的規定如下列所示。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内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入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務報酬、第五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十款規定之、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繳之扣繳稅款。 本原則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一)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分別彙總自行或委代理人向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並由應受理稽徵機關轉由各該轄區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二)本要點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

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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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2023/11/28   文 : 蔡哲明 全球為了積極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祭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制,素有「租稅天堂」之稱的英屬維京群島 (BVI)等地紛紛已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臺灣已於今年開始實施且在明年五月正式申報,未來企業利用境外註冊公司或作海外投資,恐怕一切資訊都將完整揭露,稅法改制之下難以逃避繳稅,也讓「免稅天堂」正式走入歷史。臺商過去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促成避稅,掌握利潤留在境外公司,這類稅務操作未經申報將被認定「逃稅」,CFC新稅上路後將以「預先課稅」課徵境外公司以股利形式分配盈餘,政府機關擔憂企業出走設有豁免條款,財政部表示CFC新稅制不會溯及既往;此一稅制並非加稅措施,僅為提前課稅制度,將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還能避免重複課稅,當獲配CFC股利時也不計入所得課稅。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將會考驗政府查稅能力,如何查核民眾或企業的海外所得,透過共同申報準則才能調閱資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目前僅有日本、澳洲及英國等三個國家與臺灣有CSR,政府如何得到境外公司帳戶資料已經成為嚴厲挑戰;政府除了CRS金融帳戶可做查詢,國稅局也能連結網站確認國內外上市公司或公司登記、經濟部投審會以及國內銀行中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中的客戶認證(KYC)相關資料驗證,達到CFC新稅制效益。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CFC新稅制影響企業財務規劃考量,由於未制定前允許透過第三地赴中國投資,企業(含個人)普遍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以此當作投資公司操盤海外基金等投資行為,甚至當作控股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股權。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防堵公然逃稅,只要符合CFC的客觀條件即便視為海外盈餘不分配也可能視同分配課稅。 舉例而言,CFC新稅制上路之後,投資控股公司在租稅天堂(代稱公司甲),投資金融商品且獲配股利等孳息所得,即便沒有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依舊可以針對所得課稅。另一分面,公司甲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代稱公司乙),分配盈餘保留在租稅天堂且不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同樣有權針對該盈餘課稅。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面臨CFC制度新法為求因應可先備妥「財務報表」,政府除了已經發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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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節稅 Jun 03, 2023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23-3及其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可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自申報107年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至118年12月31日止。茲就規定之適用重點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投資項目範圍 以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土地、非帳列資本化之設備。亦不包含承租他人房屋所增建之租賃改良物。營利事業可檢視會計政策是否可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配合調整資本化政策,以符合未分配盈餘減除的機會。   二、投資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合計達100萬元。不包含已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   三、投資用途 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之用。非供自行使用,如提供國外子公司使用,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四、投資期間 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應注意支付日之年度需符合3年期間之規定,否則不得抵減。舉例A公司以107年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108年至110年)投資取得機器設備,惟部分款項未在該3年期間內支付(如107年或111年支付)者,不得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五、投資日之認定 建築物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認定;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認定;技術以取得日認定。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分期興建完成的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認定。   六、申報程序 符合規定無需事先申請,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付款證明等),送稽徵機關審核核定投資減除金額。投資日位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更正申報申請退稅。所稱完成投資之日,係依規定之3年期間內最後1筆投資日為準。 舉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年4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年4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