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Feb 19, 2024 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於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及新北市分別為6千萬及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 舉例計算如下:112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假設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2:8,則歸屬房屋之收入為1,200萬元,乘以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為204萬元,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個人在112年度出售的房屋,如果符合舊制課稅的條件,則適用上開的豪宅標準。而對於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則屬於新制課稅範圍。 在新制下,對於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按照差別稅率進行課稅。換句話說,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算將基於實際成交價格,而不再適用舊制的標準。
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112年10月13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至11204568352號修正命令,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的第5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以及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命令中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的第6點。其中包括允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減除相關收入的成本和費用,計算淨收入,以及將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申請淨利率和境內貢獻程度的退稅期限從5年延長至10年。此修正自即日起生效,修正後的規定如下列所示。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内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入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務報酬、第五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十款規定之、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繳之扣繳稅款。 本原則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一)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分別彙總自行或委代理人向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並由應受理稽徵機關轉由各該轄區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二)本要點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
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2023/11/28 文 : 蔡哲明 全球為了積極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祭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制,素有「租稅天堂」之稱的英屬維京群島 (BVI)等地紛紛已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臺灣已於今年開始實施且在明年五月正式申報,未來企業利用境外註冊公司或作海外投資,恐怕一切資訊都將完整揭露,稅法改制之下難以逃避繳稅,也讓「免稅天堂」正式走入歷史。臺商過去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促成避稅,掌握利潤留在境外公司,這類稅務操作未經申報將被認定「逃稅」,CFC新稅上路後將以「預先課稅」課徵境外公司以股利形式分配盈餘,政府機關擔憂企業出走設有豁免條款,財政部表示CFC新稅制不會溯及既往;此一稅制並非加稅措施,僅為提前課稅制度,將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還能避免重複課稅,當獲配CFC股利時也不計入所得課稅。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將會考驗政府查稅能力,如何查核民眾或企業的海外所得,透過共同申報準則才能調閱資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目前僅有日本、澳洲及英國等三個國家與臺灣有CSR,政府如何得到境外公司帳戶資料已經成為嚴厲挑戰;政府除了CRS金融帳戶可做查詢,國稅局也能連結網站確認國內外上市公司或公司登記、經濟部投審會以及國內銀行中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中的客戶認證(KYC)相關資料驗證,達到CFC新稅制效益。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CFC新稅制影響企業財務規劃考量,由於未制定前允許透過第三地赴中國投資,企業(含個人)普遍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以此當作投資公司操盤海外基金等投資行為,甚至當作控股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股權。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防堵公然逃稅,只要符合CFC的客觀條件即便視為海外盈餘不分配也可能視同分配課稅。 舉例而言,CFC新稅制上路之後,投資控股公司在租稅天堂(代稱公司甲),投資金融商品且獲配股利等孳息所得,即便沒有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依舊可以針對所得課稅。另一分面,公司甲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代稱公司乙),分配盈餘保留在租稅天堂且不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同樣有權針對該盈餘課稅。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面臨CFC制度新法為求因應可先備妥「財務報表」,政府除了已經發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節稅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節稅 Jun 03, 2023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23-3及其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可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自申報107年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至118年12月31日止。茲就規定之適用重點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投資項目範圍 以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土地、非帳列資本化之設備。亦不包含承租他人房屋所增建之租賃改良物。營利事業可檢視會計政策是否可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配合調整資本化政策,以符合未分配盈餘減除的機會。 二、投資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合計達100萬元。不包含已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 三、投資用途 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之用。非供自行使用,如提供國外子公司使用,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四、投資期間 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應注意支付日之年度需符合3年期間之規定,否則不得抵減。舉例A公司以107年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108年至110年)投資取得機器設備,惟部分款項未在該3年期間內支付(如107年或111年支付)者,不得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五、投資日之認定 建築物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認定;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認定;技術以取得日認定。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分期興建完成的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認定。 六、申報程序 符合規定無需事先申請,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付款證明等),送稽徵機關審核核定投資減除金額。投資日位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更正申報申請退稅。所稱完成投資之日,係依規定之3年期間內最後1筆投資日為準。 舉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年4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年4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
房屋稅到地價稅的「雙降策略」
房屋稅到地價稅的「雙降策略」 作者:蔡哲明 臺灣的有殼族對於房屋稅與地價稅最為有感,為了因應地方政府的搶稅策略,每年調漲房屋評定以及公告土地地價,有殼族若想要重新規劃資產配置減稅,必須在房屋稅與地價稅上達到「雙降策略」。 當你買到房子持有再行出售,光是稅務部份就琳瑯滿目,舉凡持有稅(房屋稅、地價稅) 、交易稅(印花稅、契稅) 、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交易所得稅),以上稅務又以房屋稅與地價稅會以評定現值等價格作為課稅計算,一般課稅基準都會低於市價行情。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認為降低房屋稅與地價稅各有五個關鍵互通,包含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自住房屋享最低房屋稅率1.2%與2‰、每月 15 日及每年 09/22前提出申請、相鄰樓房打通自住房屋稅合併、選擇房屋及地價現值最高的房子辦理住家自住用,相關細則,分述如下: 壹. 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 房屋稅 : 公益出租人可將房子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可將房子轉租經營「社會住宅」皆適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地價稅:公益出租人若將房子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即可適用稅率2‰課地價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將房子轉租經營「社會住宅」則適用稅率2‰~11‰課徵地價稅。 貳. 自住房屋享最低房屋稅率1.2%/2‰ 房屋稅:自住房屋同時要滿足直系居住、沒有租用、三房之內隨即符合財政部定義「住家自住」可享最低房屋稅率1.2%。 地價稅:地價稅是「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為 2‰,若是「一般用地」稅率為 10‰~55‰。 參. 每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每年 0922 前提出申請 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需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便在當月按照新稅率課徵。 地價稅:地價稅每年開徵09/22 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就能享有節稅優惠。 肆. 相鄰樓房打通自住房屋稅合併 房屋稅:屋主可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兩棟平房或樓房就有兩張房屋稅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 地價稅:屋主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打通使用(土地產權同屬一人或夫妻分別登記持有)且經相關單位委派專員實地勘查認定合併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伍.選擇房屋/土地現值最高的房子辦理住家自住用 房屋稅:屋主可選房屋現值較高繳房屋稅避免採以全國歸戶模式計算針對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提高稅率。 地價稅:屋主選擇在總地
房地合一稅2.0新制簡介
房地合一稅2.0新制簡介 Apri 20, 2023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實施以來,實務上常見透過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之房地,或藉公司移轉股權形式轉讓房地避稅,為抑制短期炒作及規避稅捐等情事,財政部修正部分所得稅條文(房地合一2.0),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業事業交易符合規定之房地、預售屋及股權,即適用新制之規定。以下係房地合一2.0之重點說明: 一、 個人 課稅範圍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之所得按新制課稅:(1)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2)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使用權。(3)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4) 股權交易:直接間接持有境內外營利事業股份>50%,該營利事業持有境內房地佔股權價值比例>50%,交易日前1年內持股過半即適用。上市櫃興櫃股票排除。 稅率(1) 境內個人:45%(未滿2年);35%(超過2年未滿5年);20%(超過5年未滿10年);15%(超過10年)。自住房地持有及設籍滿6年,免稅額400萬元,超過之稅率10%。(2) 境外個人:45%(未滿2年);35%(超過2年)。 課稅方式:分離課稅,交易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 二、營利事業 課稅範圍:與一、個人相同。 稅率(1) 境內法人:45%(未滿2年);35%(超過2年未滿5年);20%(超過5年以上)。(2) 境外法人:45%(未滿2年);35%(超過2年)。 課稅方式:境內法人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三、新舊制房地合一差異及對個人與企業之影響 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抑制短期炒作,針對超過1年未滿5年出售房地產課徵更高的稅率。由1.0舊制的35%~20%,2.0新制提高至45%~35% 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1.0舊制均一稅率20%。2.0新制改按持有期間課徵房地合一稅45%~20%。 新增預售屋交易視為房地交易1.0舊制預售屋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個人5%~40%稅率、營利事業20%稅率。2.0新制下為改按持有期間課徵房地合一稅45%~15%。未來出售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不包含持有預售期間。 符合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為房地交易及調降推計費用率(1) 1.0舊制:個人及營利事業處分未上市櫃股權買賣所得係課徵基本稅額。個人最低稅
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March 30, 2023 網路交易的快速成長,過去以實體貨物及勞務為課稅基礎之規定已無法滿足現今經濟社會的需要,因此財政部針對跨境電商在電腦軟體及電子勞務之所得認定及境外電商扣繳修正如下: 一、電腦軟體: 權利金所得: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而一般電腦軟體銷售所獲得之價款,係屬權利金所得。 然下列二種狀況下,電腦軟體的銷售得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而非權利金所得:(台財稅09604520730,所得認定原則第十點第四項)。 跨境電商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代銷):出售原版標準化軟體,包括透過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中或錄製光碟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給國內使用者。 跨境電商透過國內經銷商:將上述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其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連同硬體出售。然上述二者中之購買者、國內營利事業及經銷商均不得進行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國內經銷商或營利事業,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境外電商課稅新制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電子勞務: 電子勞務:即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供使用之服務。(台財稅10700522870,所得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二項) 包含: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不須下載儲存而於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如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例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經由外國營利事業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跨境電商在國外銷售各種電子勞務予國內個人或營利事業者,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行為。(所得認定原則第十點第二項)。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依下列原則認定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台財稅字第10700522870號第三點) 外國平台業者:中華民國所得來源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外國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A. 無實體使用地點(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 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 (國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且無須國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不屬中華民國所得來源;若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 助
一人公司負責人應如何投勞健保?
一人公司負責人應如何投勞健保? Feb 17, 2023 一人公司負責人的勞健保應該怎麼保才最划算呢?以下先從勞健保的規定來說明: 一、勞保局投保規定 員工數只有負責人時,無法成立勞保單位,負責人可到職業工會投保。 雇用1-4名員工時,可選擇成立或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若不成立投保單位,仍要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6%勞退金。若負責人與員工皆在公司加保,負責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員工保額。 雇用5名以上員工時,一定要成立勞保單位,並幫所有員工加保,負責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員工保額。 二、健保局投保規定 員工數只有負責人時,必須成立健保單位,最低可舉證為34,800元,若負責人有其他正職工作,可以直接在任職公司投保。 雇用1-4名員工時,必須成立健保單位,最低可舉證為34,800元,負責人健保投保級距,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 雇用5名以上員工時,必須成立健保單位,投保保額不得低於45,800,且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 三、勞退 & 就業保險 負責人無論投保在工會還是公司,都沒有就業保險跟勞工退休金。 四、一人公司勞健保要如何保最省錢? 勞保費:以最低薪資在工會投保,保費為1,531元,工會會費150元,每月會計1,681元。一次繳納一季。 健保費:在自己公司投保,最低級距為34,800元,每月健保費為1,799元。 因此一人公司負責人每月的勞健保費為1,799+1,531+150= 3,480。 五、任職公司會不會發現我的負責人身份? 基本上任職公司不會因為「勞健保」的關係發現您的負責人身份,但可能會因為「主動查詢」而發現。 (1) 若投保狀態沒有異動,勞健保局不會主動通知任職公司。(2) 負責人資訊可以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被公開查詢。
員工認股權 vs. ESOP
員工認股權 vs. ESOP Jan 22, 2023 新創公司除了資金問題外,留才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對外募資雖然可以解決資金的問題,但卻解決不了人才流失的窘境,本文將介紹「員工認股權 (Stock Option)」及「員工期權計畫(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簡稱ESOP),不只可以為新創公司取得部份的資金,同時也可以將好的人才留在公司,避免人才流失。 一、員工認股權 ( Stock Option) 指新創公司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和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員工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依約定價格、條件,認購特定數量的公司發行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後,除了繼承外,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除了採行票面金額股的公司,認購價格不能低於公司票面金額外,員工的認股期間、價格及數量,都可以自行和員工約定,公司也不需要因為發放認股權憑證,向主管機關有任何申報。發行無票面金額的新創公司而言,認股契約的認購價格更無任何限制。 員工認股數量也可分時段的方式進行,例如認股合約滿一年,員工可以每股10元認購1000股公司股份;滿二年後可以再以同樣10元認購1000股,以此類推,可加強留任員工的效果。 員工認股所得稅:員工實行認股權利時,因購買公司股票的優惠價格大多會低於時價,價差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仍需依法課徵所得稅。 公司必須將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的成本,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的薪資支出。公司不需在員工行使認股權時扣繳稅款,但需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員工。 二、員工期權計畫(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簡稱ESOP) 公司將已發行的股份部分保留下來,或在公司章程內明定公司可發行特定數量的股份作為員工期權計畫之用,在員工達成特定條件(通常是在職年資或績效指標)時,依照公司和員工間的合約約定數量,將股份無償轉讓給該員工。 員工期權計畫無公司法程序限制,比較有彈性。通常由原始投資人和創辦人的股份中分割出來,在發放之前由某創辦人代為持有,同時為了促使持有的創辦遵守公司與員工的協議,也會由公司與持有之創辦人簽訂股權之代持合約,員工期權計畫股數以及相對的權利義務,以確保雙方的權益。 稅務上,因ESOP大多由創辦人無償或
臺美租稅協定的「雙面刃」
臺美租稅協定的「雙面刃」 作者: 蔡哲明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已在美國簽署,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表示將使臺灣在全世界供應鏈中相對穩固,產學專業人士紛紛要求討論避免雙重課稅條款,美國十大貿易夥伴就屬臺灣沒有相關稅務協定,通過將可降低臺灣個人和企業投資美國成本,卻也可能遭遇當地不同層級稅負,已讓臺美租稅協定呈現出「雙面刃」的效益。 美國財政部長葉倫曾在國會聽證會上點出美國與臺灣缺乏租稅協定是重大問題,國際針對經貿往來密切兩國通常都會簽署租稅協定的一貫政策,藉此針對個人海外工作之收入、跨國企業的投資、營運收入等租稅提供一套解決方案,臺灣政府目前正由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持續與美交涉,但以「重商主義」原則考量下也該思考後續簽屬產生之利弊面向問題。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認為臺美租稅協定本身是「雙面刃」,雖然可以凸顯兩國經貿連結的搭橋作用,例如外界最常舉出「台積電」赴美投資的雙重課稅問題,一旦臺美租稅協定通過,便會產生「投資成本降低」、「資訊交換透明」與「利益限制條款」、「稅務法令複雜」的正反效應。 壹.正向效應 一.投資成本降低 臺美租稅協定視為國際經貿合作夥伴可將扣繳稅率降到「5%-15%」級距,不論國外個人或企業投資都含在內,避免境內獲利過半遭到課徵,無須透過多層投資架構規避,對於整體維護成本及稅務風險成為助力。 二.資訊交換透明 美國一般租稅協定與合作國有「稅務資訊」交換利多形成雙邊,臺灣美籍人士應已習慣美國稅局單位可以透過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FATCA)取得他們在臺銀行帳戶等相關資訊,臺灣稅務機關也能從美國要求美國臺籍人士提供所得資訊,對於兩造的稅務資訊透明度顯然提升。 貳.負向效應 一.利益限制條款 美國為了杜絕利用形式上符合租稅協定條文獲取不法稅務利益祭出「利益限制條款」,居住地在臺灣的個人或企業必須符合資格審查,針對條款立法精神審慎評估,一旦產生缺乏商業實質的經營濫用,恐將面臨各種逃、漏、短報稅務罰則 二.稅務法令複雜 美國「稅務法令」相較臺灣顯得複雜,涵蓋聯邦所得稅、地方稅、州稅等,因此在進場、營運或是出場規劃,都該諮詢稅務專家避免衍生龐大各層稅負。 臺美租稅協定的「雙面刃」不可輕忽,尤其國際貿易首重「重商主義」的利己原則,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雙方簽署之後,投資成本降低「5%-15%」課稅級距與資訊交換透明形成雙邊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