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費用應注意關稅完稅價格

June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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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時,交易模式多樣化。除了進口商品,企業也可能因營運需要向國外企業支付商標、製程技術或業務指導等無形資產的費用。在稅務稽查時,稅務機關常要求企業證明這些交易價格的合理性,確保支付的無形資產費用未超出企業的實際獲益程度。

海關近期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針對支付大額無形資產費用且頻繁進口的企業進行審查。根據關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以交易價格為基礎計算關稅,其中包含運費、保險費、買方支付的權利金、佣金等。實務上,無形資產交易的權利金通常按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發生在收入確認後,但在報關時常被忽略。

 

關稅法及關務署的解釋指出,若權利金與待估價的進口貨物有關,且為該交易的條件,則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但若權利金支付並非進口交易的條件,則無需納入完稅價格。

依據關稅法第29條、關稅之課徵,一般進口貨物大多按從價稅課徵,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包含運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之權利金、佣金、手續費等。實務上,無形資產交易之權利金大多是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發生於收入確定後,在貨物進口報關時最常被忽略,謹列示關稅法相關權利金定義及關務署說明如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營利事業常因使用國外企業之商標、提供之製程技術或業務經營指導等,針對產生之益,被要求按營業收入之一定比例給付權利金,又以集團跨國企業最常發生。本所建議訂定權利金支付政策時,除了考量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成本費用減除外,應同步將關稅相關稅負成本納入評估,較能合理反應集團跨國企業從事關係企業交易之整體稅負影響。

另外,企業在制定權利金支付政策時,除了考慮各項成本費用減除外,也應將關稅等稅負成本納入評估,更完整反映整體稅務影響。此外,企業可在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完稅價格,降低事後遭補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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