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節稅

Jun 0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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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產業創新條例§23-3及其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可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自申報107年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至118年12月31日止。茲就規定之適用重點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投資項目範圍

以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土地、非帳列資本化之設備。亦不包含承租他人房屋所增建之租賃改良物。營利事業可檢視會計政策是否可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配合調整資本化政策,以符合未分配盈餘減除的機會。

 

二、投資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合計達100萬元。不包含已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

 

三、投資用途

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之用。非供自行使用,如提供國外子公司使用,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四、投資期間

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應注意支付日之年度需符合3年期間之規定,否則不得抵減。舉例A公司以107年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108年至110年)投資取得機器設備,惟部分款項未在該3年期間內支付(如107年或111年支付)者,不得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五、投資日之認定

建築物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認定;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認定;技術以取得日認定。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分期興建完成的驗收日或各批設備交貨日認定。

 

六、申報程序

符合規定無需事先申請,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付款證明等),送稽徵機關審核核定投資減除金額。投資日位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更正申報申請退稅。所稱完成投資之日,係依規定之3年期間內最後1筆投資日為準。

舉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年4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年4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繳稅款。(資料來源:財政部)

 

七、罰則

申報後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須補稅及加計利息。

結論:營利事業宜審慎規劃各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充分運用保留盈餘,以發揮最大節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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